履行抗辩权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66条之规定,同时履行抗辩权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履行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的权利。Р同时履行抗辩权行使需具备4个条件Р1、须基于同一双务合同,即互付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什么叫同一双务合同的对待给付义务?比如甲乙签订购买汽车协议,一方有交付汽车的义务,而另一有支付货币的义务,甲乙基于汽车买卖关系,都各自履行自己义务,这个基于汽车买卖关系的双方行为就是互付对待给付义务,双方完成对待给付,交易即完成。如果双方当事人的债务不是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发生,即使在事实上有密切关系,也不得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Р2、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Р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旨在使双方当事人所负的债务同时履行,所以,同时履行抗辩权只有双方的债务同时届期时,才能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如果一方当事人负有先履行的义务,就不由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管辖,而让位于不安抗辩权或顺序履行抗辩权。Р3、须对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提出履行债务Р原告向被告请求履行债务时,须自己已为履行或提出履行,否则,被告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若原告的履行不适当时,被告也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但在原告已为部分履行,依其情形,被告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时,不得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Р4、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Р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旨在促使双方当事人同时履行其债务。对方当事人的对待给付已不可能时,如标的物灭失,同时履行的目的已经不可能达到,不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问题,应由合同解除制度解决。Р同时履行抗辩权就是一手交线、一手交货主要为了督促双方尽快履行合同义务,实现交易目的。Р顺序履行抗辩权Р顺序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或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