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括代位权和撤销权两种。Р12.6.1 代位权是指在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可能损害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了保全其债权,得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行使其到期债务的权利。我方应根据法律规定的代位权的行使要件,正确、及时行使代位权。Р12.6.2 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进行的减少其财产的处分行为可能损害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享有的为保全其债权而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该处分行为的权利。我方应根据法律规定的撤销权的行使要件,正确、及时行使撤销权。Р撤销权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Р12.6.3 当对方当事人违约或纠纷发生时,合同承办部门、控制部应及时收集有效证据,保存证据原件,原件无法获取时,保存证据复印件。相关证据如下:Р一、合同文本(包括合同、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协议、电报、信函、图表、视听资料、广告、授权委托书,介绍信及其他有关资料等);Р二、合同履行的有关票据;Р三、有关违约的证据材料;Р四、其他与处理纠纷有关的材料。Р第五章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的法律风险防范Р第十三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合同解除后,还有很多善后事项需要约定明确,如对无过错方损害的赔偿、合同双方当事人对合同中涉及的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等。Р第十四条后合同义务是指合同关系消灭后,缔约双方当事人依诚实信用原则依法应负有某种作为或不作为义务,以维护给付效果,或协助对方处理合同终了的善后事务的合同附随义务。主要包括通知义务、协助义务、保密义务、注意义务、说明义务、照顾义务、忠实义务和减损义务等等。Р第十五条我方应认真对待、履行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的义务,以免因未履行或履行不当造成违约。Р第六章附则Р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控制部负责制定并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