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均厚度不足0.5米者以此为基数递减50%。文化层平均厚度在2米以上,每增加0.5米预算定额相应递增15%。Р 第二十三条发掘对象为耕土层及覆土层平均厚度在0.5米以上遗址时,按每立方米用工数量为2工/日,另外编制清理耕土及覆土层预算定额。耕土层及覆土层在2米以上时,每增加0.5米,该预算定额相应递增15%。Р 第二十四条一般考古发掘的面积最低从10平方米起计算。Р Р Р 第四章考古发掘特殊项目预算定额Р 第二十五条发掘对象为大中型墓葬或其他特殊遗迹时,可按发掘对象的形制、规模计算劳动力投入量,以此为基数另加200%-300%的其他发掘费用。其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视实际需要单独计算发掘定额:Р 1.形制特殊;Р 2.规模巨大;Р 3.出土文物可能特别丰富或需进行特别保护;Р 4.其他如洞穴、沙漠、贝丘、悬棺、地下水位较高等特殊遗址。Р 第二十六条发掘工作中可能有塌陷、滑坡等一定危险时,可列支一定数额的安全加固费,定额标准不得超过发掘费总额的5%。Р 第二十七条发掘对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应额外增加不超过发掘费总额20%的文物保护费和不超过发掘费总额10%的资料出版费:Р 1.发掘总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的古代遗址;Р 2. 发掘总数在200座以上的古代墓葬;Р 3.出土文物特别珍贵、丰富或遗迹特别重要的。Р 第二十八条从考古发掘单位驻在地到考古发掘工地间的距离超过25公里时,增编远征费,标准为预算定额总数的2%-3%。增编远征费后,应适当核减临时建筑设施费预算定额。Р 第二十九条考古发掘中发现特殊重要遗迹现象,因建设工种等原因不能就地保存,需要易地保护,视实际需要编制预算。Р Р Р 第五章附则Р 第三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可视本地实际情况,根据本办法制定当地考古调查、勘探、发掘预算定额管理办法,报国家文物局备案。Р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