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预览

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定额管理办法

上传者:苏堤漫步 |  格式:doc  |  页数:4 |  大小:26KB

文档介绍
层平均厚度在1-2米以内的古代遗址。文化层平均厚度不足1米者,以此为基数递减30%,文化层平均厚度不足0.5米者以此为基数递减50%。文化层平均厚度在2米以上,每增加0.5米预算定额相应递增15%。第二十三条发掘对象为耕土层及覆土层平均厚度在0.5米以上遗址时,按每立方米用工数量为2工/日,另外编制清理耕土及覆土层预算定额。耕土层及覆土层在2米以上时,每增加0.5米,该预算定额相应递增15%。第二十四条一般考古发掘的面积最低从10平方米起计算。第四章考古发掘特殊项目预算定额第二十五条发掘对象为大中型墓葬或其他特殊遗迹时,可按发掘对象的形制、规模计算劳动力投入量,以此为基数另加200%-300%的其他发掘费用。其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视实际需要单独计算发掘定额:1.形制特殊;2.规模巨大;3.出土文物可能特别丰富或需进行特别保护;4.其他如洞穴、沙漠、贝丘、悬棺、地下水位较高等特殊遗址。第二十六条发掘工作中可能有塌陷、滑坡等一定危险时,可列支一定数额的安全加固费,定额标准不得超过发掘费总额的5%。第二十七条发掘对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应额外增加不超过发掘费总额20%的文物保护费和不超过发掘费总额10%的资料出版费:1.发掘总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的古代遗址;2.发掘总数在200座以上的古代墓葬;3.出土文物特别珍贵、丰富或遗迹特别重要的。第二十八条从考古发掘单位驻在地到考古发掘工地间的距离超过25公里时,增编远征费,标准为预算定额总数的2%-3%。增编远征费后,应适当核减临时建筑设施费预算定额。第二十九条考古发掘中发现特殊重要遗迹现象,因建设工种等原因不能就地保存,需要易地保护,视实际需要编制预算。第五章附则第三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可视本地实际情况,根据本办法制定当地考古调查、勘探、发掘预算定额管理办法,报国家文物局备案。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收藏

分享

举报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