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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南雅医院医疗纠纷(事故)预防和处理制度

上传者:读书之乐 |  格式:docx  |  页数:13 |  大小:29KB

文档介绍
全科奖金,责任人并扣发三个月工资。Р第三十七条难以避免纠纷免责符合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范围,经医疗纠纷评估委员会认定,属于难以避免的医疗纠纷(事故),责任科室和责任人不承担医疗赔偿责任。Р第三十八条责任、技术事件责任符合第三十三条所规定的技术事件(事故)或第三十四条所规定的责任事件(事故),责任科室和责任人按下列比例承担赔偿数额:Р分段标准Р个人罚则Р科室罚则РA段Р0~1万元(包括1万元)Р扣除当月奖金20%Р不扣除РB段Р1~2万元(包括2万元)Р 扣除当月奖金40%Р扣除当月奖金20%РC段Р2~5万元(包括5万元)Р 扣除当月奖金60%Р扣除当月奖金40%РD段Р5~10万元(包括10万元)Р 扣除当月全部奖金Р扣除当月奖金60%РE段Р10万元以上Р 扣除三个月全部奖金Р扣除当月全部奖金Р第三十九条带教责任实习生、进修生因带教老师指导不力,管理不严导致医疗纠纷(事故)赔偿的,由带教老师承担赔偿。Р第八章行政罚则Р第四十条年终评比医院将医疗安全指标纳入年终考评指标,作为先进科室、先进个人重要评比依据。凡经相关评定出现主要责任医疗事故或有医疗过错的重大医疗纠纷(个案赔偿2万元以上),不得参加年终科室、个人评先评优。Р第四十一条渎职处分对渎职行为导致的医疗纠纷责任人,根据渎职情节、医疗事故等级和纠纷责任程度,及给医院造成的危害程度由院委会讨论后给与处罚,直至开除。Р第四十二条重大事故处分医疗事故和负主要责任的其他各级医疗事故主要责任人,暂停处方权跟班2个月,全院通报批评,给予警告以上行政处分。Р第四十三条一般事故(纠纷)处分负次要责任的医疗事故,有医疗过错的医疗纠纷(个案赔偿1-2万元)主要责任人,全院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Р第四十四条连续事故(纠纷)处分一年连续二次发生医疗事故或有医疗过错的重大医疗纠纷(个案赔偿2万元以上)重要责任人,按第四十二条进行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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