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进行检验,并做好检验记录。Р3.3与最终产品相关的检验未完成或未通过时,不能进行产品的最终放行。Р3.4如有合同要求时,应与用户和第三方一起对产品进行检验。检验过程中发生的质量问题必须得到解决后才能发货。Р3.5当某些检验和试验项目本单位不能进行时,由品控部负责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检验。Р3.6每次检验,化验员都应做好检验和试验记录,记录应及时、完整、清晰,应能准确地反映出最终产品实际质量状况。Р3.7化验员应得到质量负责人的授权,并在授权的检验范围内实施质量检验。Р4、出厂检验记录Р4.1分类:出厂检验记录由《出厂检验原始记录》和《出厂检验报告单》组成。Р4.2《出厂检验原始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产品名称、规格、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所有检验项目指标及过程记录,以及检验人、复核人签字。Р4.3《出厂检验报告单》应包括以下内容:产品名称、规格、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检验项目数据、检验结果判定,检验人、复核人签字,以及授权放行人签字。Р5、放行Р5.1检验结果显示合格的产品,由授权放行人签字直接放行。Р5.2检验结果显示不合格的产品Р5.2.1微生物指标不合格的,判定为不合格品,不得复检。Р5.2.2理化指标不合格的产品,可按照相关的标准扩大抽样,进行复测。Р5.2.3对于其他方面的不合格(如外观、标签不合格等),不属于产品内在质量缺陷的,可以通过与顾客沟通决定是否可让步放行。Р5.3不合格品处置Р5.3.1微生物指标不合格的产品,不得放行。Р5.3.2所有不合格品的特殊放行均需要经过授权人的批准,必要时需经过顾客的批准方可特殊放行,同时需要保留相应的放行证据。Р5.3.3不符合特殊放行标准的不合格品,在进行处置时,需要保留相应的销毁证据。Р6、记录保存期限Р所有记录需保存2年。Р7、相关记录Р《出厂检验原始记录》Р《出厂检验报告单》Р《不合格处置单》Р《纠正和纠正措施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