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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材加工厂安全管理制度》

上传者:叶子黄了 |  格式:doc  |  页数:6 |  大小:22KB

文档介绍
持整洁,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码放稳固,堆放高度不能超过2米,并设置围栏(可用木桩)加固,废料废物及时清除。Р (二)厂区道路平坦、安全通道畅通,拐弯,交叉口和险要作业地段设置明显交通标志和安全警示标志。Р (三)厂房和生产车间,物料堆放处必须在明眼处悬挂安全生产警示标志,安全生产守则,安全操作规程。Р (四)机械和工作台等设备、设施的布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便于从业人员安全操作。Р 第四条木材加工经营单位的用电设备应当符合以下安全生产规定:Р (一)机械的安装、使用、修理和改造,必须符合安全规定和标准,禁止超温、超压、超速、超负荷,超期限和带故障运行。Р (二)各种机械的外露传动、转动和施压等部位,应当有安全防护装置,并保持良好状态。Р 第五条木材加工经营必须符合以下消防要求及标准:Р (一)天那水、胶水、粘合剂等化学危险品应独立存放,厂房内存放化学危险品的数量不应超过该厂房一天的消耗量。Р (二)厂房内和原料成品堆放处应设置疏散通道,宽度2米以上。Р (三)建有消防水池和灭火器等消防设施。Р 第六条木材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Р 第七条木材经营单位必须如实告知从业人员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Р 第八条木材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同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教育、督促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Р 第九条木材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对自身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安全评价,并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Р 第十条木材经营单位发生安全事故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和财产损失,并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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