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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州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上传者:苏堤漫步 |  格式:doc  |  页数:22 |  大小:85KB

文档介绍
之日起倒算)投标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有行贿犯罪记录的。(二)投标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在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的。(三)近1年内(从截标之日起倒算)因串通投标、转包、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四)施工单位拖欠工人工资,情节严重且被劳动监察部门或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的。(五)依法应当拒绝投标的其他情形。招标人应当将上述规定纳入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第二十条(选择禁止投标)招标人可以拒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或者从业人员参与投标: (一)近3年内(从截标之日起倒算)曾被本项目招标人履约评价为不合格的。(二)近2年内(从截标之日起倒算)曾有放弃中标资格、拒不签订合同等情形的。(三)因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或者因串通投标、转包、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正在接受主管部门立案调查的。第二十一条(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一)在招标文件中设置的投标人资质条件或者项目负责人资格条件高于工程规模要求的;(二)设置同类工程经验(业绩)指标的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第二十二条(视同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情形) 投标人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调查属实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编制的投标文件存在两处以上错误一致; (二)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台电脑或者同一加密工具编制投标文件;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从同一投标人处领取或者由同一投标人分发; (四)参加投标活动的人员为同一标段其他投标人的在职人员;(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三条(视同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情形) 招标人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调查属实的,视为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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