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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渔港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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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规定,责令其立即停止作业、限期拆除、恢复原貌,并处以 10000 - 30000 元罚款。(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处以 50- 2000 元罚款。(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处以 5000 - 10000 元罚款。(五)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处以 100000 元以下罚款。(六)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处以 500 - 5000 元罚款。(七)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处以 400 - 1000 元罚款。第二十二条阻碍渔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渔港监督机构可处以 500 - 3000 元罚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 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 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渔港监督人员应遵纪守法,忠于职守。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人事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本条例下列词语的含义是: (一) “渔港”是指主要为渔业生产服务和供渔业船舶停泊、避风、装卸渔获物和补充渔需物资的人工港口或自然港湾的水域及其与岸线相连的渔业后勤用地。(二)“渔港水域”是指渔港的港池、锚地、避风湾及进出渔港的航道。(三)“港务管理”是指渔港监督机构对港口秩序、船舶调度和渔港环境等实施的行政管理。(四) “一级渔港”是指与外省渔船共用或常有外国籍渔船停靠,年卸港量在 2 万吨以上的渔港; “二级渔港”是指主要供本省渔船使用, 年卸港量在 1 万吨以上、2 万吨以下的渔港;“三级渔港”是指供本县渔船停泊,年卸港量在 1 万吨以下的渔港。第二十五条大连湾渔港由辽宁省大连海洋渔业集团公司行使法人财产权和港务管理权;其渔港监督管理由渔港监督机构执行。第二十六条全省内陆渔业水域可参照本条例执行。第二十七条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辽宁备案资料( 来源) 地方性法规( 类别) Y( 采用标识) 1( 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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