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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财经大学物资设备和服务采购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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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质量保证金为准进行多退少补。Р(二)在满足合同中约定的质保金退还条件后,供应商持质保金收据到项目管理单位确认项目质量和售后服务等情况后,再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退款手续。Р第三十一条付款Р(一)项目验收通过后,达到固定资产管理范围的物资设备,项目管理单位应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然后到财务处办理付款手续。Р(二)付款应当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方式等进行,合同约定的收款单位名称、开户银行和银行账号不得变更。Р第三十二条  档案管理Р(一)采购组织部门应妥善保存每项采购活动中形成的采购资料,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其中分散采购的档案由使用单位自行整理存档;采购金额在5-10万元、由使用单位牵头组织的采购,其档案由使用单位自行整理存档,并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Р(二)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15年。Р(三)采购档案主要包括:学校的批准文件、采购申请、报名资料、招标文件、澄清说明、评审资料、合同、验收报告及其他相关的文件资料等。Р第七章  其他事项Р第三十三条回避原则Р在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Р第三十四条保密原则Р与采购相关的所有校内单位和人员应对采购的全部信息进行保密,不在职责范围内或未经批准不得泄露与采购活动有关的任何信息。Р第三十五条项目管理单位是指项目的申报单位,不一定是具体使用单位,有可能是归口管理单位或者学校指定的牵头单位。Р第八章  附则Р第三十六条  关于质疑投诉、工作纪律等内容参照《西南财经大学招投标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Р第三十七条本办法与国家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相关规定为准。Р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2009年颁布的《西南财经大学物资设备和服务采购管理办法》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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