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患方意见。在特殊情况、特定条件时,医方需要对患者(方)进行告之,需要患者(方)签字,医疗法律、法规对医疗告知有较详细的规定,如:《医疗机构管理条件实施细则》第六十二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尊重患者对自己的病情、诊断、治疗的知情权利。在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应当向患者作必要的解释。因实施保护性莫愁前路无知己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家属。”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是指有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治疗;由于患者体质特殊或者病情危笃,可能对患者产生不良后果和危险的检查和治疗。案例描述符合医师必须对患方进行告知的情形,同时也给医师带来困惑:医师应对谁告知?医生对于要履行告知的患方包括哪些人?对于患方履行告知义务有哪些注意事项?Р这里的“患方”是指患者及其家属。家属包括与患者有血缘或姻亲关系的人,还包括有利害关系的人,比如朋友、同事、领导等。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Р显然,当出现患者需要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医方必须向患方告知,并取得患方的签字,根据上述条款,签字的顺序应该是,首先由患者本人签字,患者本人不能履行签字的情况下再由家属或者关系人签字。只有患者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患者昏迷的情况下(也就是无法取得患者本人意见时),才应该取得家属或关系人意见,以结合本案,患者黄某处在嗜睡状态,但可以进行交流,医师首先应当向黄某告知病情、诊疗措施,取得本人意见后,才能再让其丈夫签字。Р因此,该法院判决合法、合情、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