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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运费筹划案例解析

上传者:非学无以广才 |  格式:docx  |  页数:3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汽车运输的收入为40000万元(400元×100万吨),销项税额为4400万元(40000×11%),油料及修理的进项税额为3000万元,应纳增值税为2250万元(6800-5950+4400-3000),税负率2.8%。Р第四种方案:物流公司结算运费。Р煤炭公司成立物流公司,物流公司就是承运部门。煤炭公司销售时就不能采用代垫运费模式。销售时煤炭公司与购买方签订煤炭销售合同,物流公司也与购买方签订运输合同,煤炭货款与运费款项分别由煤炭公司与物流公司结算,这样购买方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就一致了,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由于物流公司和煤炭公司与煤炭公司混业经营的有关数据是一样的,所以计算的税负率也是相同的。Р从上述方案比较来看,方案三、四最优,税负率为2.8%;方案二次之,税负率为4.06%;方案一尽管税负率只有2.12%,在所有方案中最低,但它也是最差方案,因为购买方不能抵扣进项税,如购买方不抵扣进项税才可以。Р不过,采用方案三,因汽车是外购的,虽然可以抵扣进项税,但是汽车流动性大,管理难度比较大,优点是货款和运费款项都是由公司收取的,购买方的抵扣条件充分。方案四中虽说物流公司是煤炭公司的关联公司,但也面临汽车不好管理的问题。不过公司可以采用挂靠经营,根据《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这就意味着物流公司可以化解车辆管理压力。需要注意的是,物流公司的运费不能由煤炭公司结算,而由物流公司自己结算运费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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