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院地法倾向的出现使这一目标成为一个遥不可及的理想, 并且会在一定程度上加剧“挑选法院”的现象。法院地法倾向是“挑选法院”的原因之一,这已被广泛认可。 63 因为,在法院地法倾向下,原告如果判断适用某国法对自己有利,他就会在该国起诉。这无疑会促使原告制造多种连结点故意选择对自己有利而对被告不利的法院起诉。“挑选法院”不仅浪费了司法资源,而且会导致对被告的严重不公。四、我国法院地法倾向的适当限制在国际私法发展的历史长河之中,内外国法律平等的法律平位观念像一颗耀眼的明星, 闪耀着迷人的光芒。如德国学者萨维尼提出的主张平等地看待内外国法律的“法律关系本座说”, 得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可, 并一度促进了国际私法的成文化。后来的“法律关系重心说”、“最密切联系说”都继承了该理念。 64 而鼓吹内国法优于外国法上的严格的属地主义, 却有着与之相反的命运, 它们或被批判或被抛弃, 如英国学者戴赛提出的“既得权说”, 开始得到英国学者戚希尔拥护, 但是后来被戚希尔所抛弃, 并转而对它进行批判。就连戴赛所著的《冲突法》,在 1949 年第六版中, 修订者也对该原则加以修改,而 1976 年第八版已将它完全删去。 65 此外,还有学者明确地指出,在现代国际交往日益增多和国际经济全球化 58参见[德]萨维尼:《法律冲突与法律规则的地域和时间范围》,李双元、吕国民、郑远民译,法律出版社 1999 年版,第 14页。 59李双元:《走向 21世纪的国际私法——国际私法与法律趋同化》,法律出版社 1999 年版,第 50页。 60参见韩德培主编:《国际私法》,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7 年版,第 506 页。 61同上,第 509-512 页。 62参见前引 54,第 22页。 63参见前引 49,第 5页。 64参见前引 60,第 42-43 页。 65参见前引 60,第 4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