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翻译储备库,从而充分保障外国籍被告人的诉讼权利。2.明确规范聘请翻译流程。进一步明确翻译人员的聘请途径、资质认定、费用标准等事项,要求翻译人员必须具备相关语言专业级别及翻译资格,对翻译人员进行法律常识考核,要求翻译人员能准确理解庭审的基本程序、具备专业法律外语词汇量等,从而为法庭提供更优质的翻译服务。3.设立翻译专项经费。在法院系统实行省以下法院人财物“统管”后,综合考虑涉外刑事案件的审判任务量,应专门留出一部分经费作为涉外刑事审判的翻译费用,实行专项拨款,从财政上支持法院工作,减少法院经济压力,保证法院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二)完善入境身份采集工作解决国籍查明难问题完善入境人像采集制度。出入境管理部门应进一步完善外国籍入境人员的人像采集入库及联网工作,对外国籍入境人员均进行头像和全身拍照,将照片保存入库并实现联网,公安机关对于不能提供有效证件的外国籍犯罪嫌疑人,可会同出入境管理部门通过人像对比技术,将犯罪嫌疑人的头像与出入境管理处人像库里的图像进行比对,提取犯罪嫌疑人的入境信息,按照犯罪嫌疑人入境时所持护照予以确认其身份信息。探索建立出入境指纹录入制度。作为一种重要的生物识别技术,指纹识别具有唯一性、确定性的特点。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已为建立出入境指纹录入制度留下了法律授权空间,但我国迄今未建立出入境录入指纹的制度。可参考美国、英国、日本、韩国、马来西亚等国家的出入境录入指纹制度,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出入境录入指纹的制度。(三)建立涉外刑事案件的判前社会调查工作制度对外国籍被告人是否适用非监禁刑或判处驱逐出境,需从罪行的轻重、社会危害性、对社会、经济、家庭的影响等多方面综合考虑。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涉外刑事案件的诉讼工作,准确把握对外国籍被告人过往在华生活、工作情况及判后可能产生的影响,可建立针对外国籍罪犯的判前社会调查工作制度,使判处非监禁刑或判处驱逐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