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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纳投资促进中心法

上传者:梦&殇 |  格式:docx  |  页数:12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事会提出反对该决定的上诉。(2 )在上诉人收到决定后的 6 天内可以上诉。(3) 在董事会收到上诉申请后 7 天内, 设立一个由一名董事会成员主管的三人委员会对上诉进行受理。(4 )依据自然公正和根据规章中规定的程序,该委员会决定自己适用的程序。(5 )该委员会在收到上诉申请 21 天内做出决定(a )肯定委员会的决定; (b )改变委员会的决定; (c )否定委员会的决定。(6) 当上诉人员对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满意时可以上高等法院提出上诉, 请求司法裁决。犯罪与惩罚犯罪 40. 如果任何人有以下行为,可以被认为犯罪(a )本法要求其在中心登记,但该人没有登记或或续期成功; (b )所从事的活动与其在该中心所登记的业务范围不同; (c )申请本法赋予或本法中规定以外的任何利益,而不是根据本法的目而赋予的任何利益; (d )根据本法赋予的权利中心提出要其提供任何信息的要求被拒绝或忽略; (e )没有法律上的原因而拒绝中心工作人员和中心的指派机构进行企业的实地走访,或则妨碍他们正常行使中心的职能; (f )故意或疏忽的向中心提交错误的或有误导性的信息; (g )把摊位或商店转让给外国人; (h )违反本法的规定。惩罚 41. (1 )承认违反本法第 40 条的企业被处以罚款,罚款的额度是不少于 500 罚款单位而不高于 10000 罚款单位,若该企业继续该罪行则增加的罚款每天不少于 25 罚款单位而不高于 50 罚款单位。(2 )中心除了上述( 1 )中的定罪外,还可以咨询适当的机构(a )停止企业的登记; (b )取消企业的登记; (c) 向适当的机构收取部分或全部的费用, 他们因费用、税收、关税或其他费用上的好处而对该企业进行批准; (d )取消部分或全部的对企业刺激措施; (e )向加纳银行建议停止该企业的资本、利润和股利的转移; (f )采取其他董事会认为有必要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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