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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促进外国人投资法.doc

上传者:徐小白 |  格式:doc  |  页数:46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韩贸易投资振兴公社法,在大韩贸易投资振兴公社(以下简称“大韩贸易投资振兴公社”)中设有外国人投资支持中心(以下简称“投资支持中心”)。②大韩贸易投资振兴公社长为履行外国人投资相关业务而必要时,对相关行政机关及外国人投资相关法人或团体(以下简称“有关机关”),可要求向投资支持中心派出公务员或有关机关的员工。但是要求派遣公务员时,应提前与主务部长官协商。③投资支持中心以具有相当的外国人投资相关业务知识和经验的大韩贸易投资振兴公社下属 10 员工为核心进行运营,根据第二项规定被派遣到投资支持中心的公务员或有关机关的员工(以下简称“派遣官”),支持投资支持中心的业务。④根据第二项规定,接受派遣公务员或员工要求的相关行政机关或有关机关负责人,除特别事由外应选拔、派遣适合业务履行者;在派遣期间中需解除派遣工作时,应提前与大韩贸易投资振兴公社长协商。⑤根据第二项规定,派遣公务员或员工的相关行政机关或有关机关负责人,在提升、调动、奖励、福利等上对派遣官不得给予不利待遇。⑥大韩贸易投资振兴公社长在履行根据第一项规定的业务上必要时,可要求相关行政机关或有关机关予以协助,接受协助要求的机关负责人除特别事由外,应认真对待。⑦为解决外国人投资企业的困难事项,大韩贸易投资振兴公社设有舞弊处理机构。<修改 2000.12.29> ⑧关于投资支持中心及苦衷处理(解决困难)机构的组织和运营,必要事项以总统令规定。< 修改 2000.12.29> 第十五条之二:外国人投资舞弊处理机构①为支持解决外国人投资企业的困难事项处理业务,对外国人投资业务具有丰富的学识和经验者中,可委托外国人投资政府监察官( ombudsman )。②根据第一项规定的外国人投资政府监察官,通过产业资源部长的推荐和根据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外国人投资委员会审议,由总统委任。[新设本条款 2000.12.29] 第十六条:市、道的外国人投资振兴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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