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企业和本市现有企业均可申请总部企业认定。第七条申请综合型总部企业认定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在青岛市范围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统一核算且在青岛市汇总纳税,依法诚信经营;(二)符合青岛市产业发展政策;(三)分支机构或授权管理的企业原则上不少于3家,且对其负有第五条第一项所述某项或多项总部管理和服务职能。其中,原则上有1家在青岛市以外并在我市纳税纳统,其营业收入占总部企业营业收入的比重20%以上。第八条在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基础上,属于以下五类的企业可直接认定为综合型总部企业:(一)商务部认定或备案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即商务部对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规定的企业;(二)上市公司(沪深交易所、境外交易所上市公司);(三)国家和中央部门管理的大企业(集团);(四)上一年度入选“财富500强”企业的中国总部,或者在华区域总部;(五)上一年度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和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发布的中国企业500强,国内民营企业100强,中国连锁企业100强,行业领军企业。第九条未符合第八条规定的企业,在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的基础上,可按以下分类申请综合型总部企业的认定:(一)现代农业总部企业。1.上年度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2.上年度企业对我市地方财力贡献200万元以上。(二)现代制造业总部企业。1.上年度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2.上年度企业对我市地方财力贡献3000万元以上。(三)旅游业(住宿、餐饮)总部企业。1.上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2.上年度企业对我市地方财力贡献300万元以上。(四)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总部企业。1.上年度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2.上年度企业对我市地方财力贡献300万元以上。(五)商贸服务业总部企业。1.上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2.上年度企业对我市地方财力贡献200万元以上。(六)现代物流业总部企业。1.上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