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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教育促进法》学习心得

上传者:菩提 |  格式:doc  |  页数:4 |  大小:18KB

文档介绍
行为,必然导致《民办教育促进法》徒有其表。为此,要求执法者的政府从过去那种依政策直接参与介入民办教育事业的观念,转变为一种依民办教育促进法间接地监督、引导民办教育行为的观念。为了实现这一观念的转化,要求教育主管部门实现自身角色地位的转变,对民办教育事业的管理必须以一种居中裁判者的角色去对待。因为,只有作为一个居中者,才能公正地对待民办教育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所实行的行为的公正性才能得到社会的信赖和承认,并得以遵守。三、转变观念,推动民办教育的发展。公办教育和民办教育的法律地位,应当是完全平等的。不论是在教师方面、自主权方面及行政管理方面等方面都要坚持:法律监督、法律实施、法律的完善。因为,只有树立服务理念,政府才能真正退出一般性公共教育竞争领域,把办学竞争的利益和责任归还学校、回归社区,从而重建政府对公立教育的均衡化公共教育财政资助框架,包括对社会弱势人群的倾斜政策;也只有这样才能从过于微观、具体、细致的管理职能中退出,把办学的微观职能归还校长、回归学校,从而使政府逐步确立现代公共管理的宏观职能。最终为保证法律实施的公正性提供坚实的基本前提条件。《民办教育促进法》对于民办学校来说是一部权利法,它概括了民办学校所具有的基本权利。总之,民办教育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一部分,民办教育必须在党的领导之下进行,必须做到依法办学。民办教育既然是一项事业就要求有奉献精神。民办教育不仅是一项事业,也是一门科学,科学需要有求真精神,就要努力按照教育教学规律办事,脚踏实地,实事求是地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之道。民办教育不仅是一项事业,一门科学,更是一种艺术。艺术就要求有创新精神,我们就要不断学习,与时俱进,不停地充实自己,积极进取,做敢于探索,不墨守成规的人。也进一步明确了我们民办教育工作的意义,不论是公办教育还是民办教育都是为了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为此我们要不断创新、求真和奉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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