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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律实务:公司中隐名投资的法律实务研究

上传者:苏堤漫步 |  格式:docx  |  页数:4 |  大小:13KB

文档介绍
为两种情形:一是投资者实际认购出资,但以假设人的名义或未经他人以其名义登记于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或其他工商登记材料之中。二是投资者实际认购出资,但他人未经其,以自己的名义登记于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或其他工商登记材料之中。Р  3、躲避法律的隐名投资与非躲避法律的隐名投资。依据隐名目的的不同,隐名投资可分为躲避法律的隐名投资与非躲避法律的隐名投资。(1)躲避法律型。我国的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规对投资领域、投资主体、投资比例等方面有肯定的限制,例如国家机关不得开办公司,外方投资不得低于某一比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得超过50人等等。为躲避这些限制,有些投资者实行隐名的方式进展投资。由于隐名的目的在于躲避法律,因而法律关系的效力、隐名投资人的股东资格甚至公司的法人资格都要受到影响。(2)非躲避法律型。有些隐名投资并非出于躲避法律的缘由,而只是由于隐名投资人不情愿公开自身的经济状况,或显名投资人擅自以自己的名义投资等缘由造成的。这种类型法律关系的效力并不因此而受影响。考试大收集РР Р РР  (三)存在的问题Р  公司中的隐名投资涉及到诸多法律问题,包括隐名投资人与显名投资人相互间的权利义务、隐名投资人和显名投资人与公司以及第三人的法律关系等。前者属于个人法上的问题,有合同的依合同法,没有合同的依侵权法或不当得利法理处理,本文不作探讨。后者属公司法上的问题,它涉及以下一些详细问题:Р  1、在与公司的关系中,谁可享有盈余分派恳求权、新股认购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以及谁负有缴纳出资的义务。考试大收集Р  2、在和第三人的关系中,谁应被视为公司的股东;显名股东向第三者转让股权时,受让人能否适法取得股权;谁的债权者能扣押股权以及隐名出资不到位时,谁应担当出资不实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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