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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社会医疗保险政策培训资料

上传者:梦溪 |  格式:docx  |  页数:42 |  大小:66KB

文档介绍
手续,可以委托银行代扣代缴。Р(4)缴费年限Р以职工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男性不少于30年、女性不少于25年,且在本市实际缴费年限累计不少于10年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按参保人实际缴费月数计算。退休时未达到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至规定年限,方式有二:一是继续按在Р10РРР职人员标准一次性缴足所缺年限,二是按月缴纳直至达到规定年限,然后才能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Р城乡居民暂不执行关于“缴费年限”的相关规定,一是由于《社保法》及国家其他相关政策未明确城乡居民缴费年限问题;二是从我市实际出发,由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时间较短,城乡居民参保最长年限不足10年,执行这一规定,将对城乡居民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产生较大影响。Р待遇标准Р(1)待遇类型Р待遇种类Р目前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包括符合规定的社区门诊、住院、特定门诊及生育医疗费用。Р在职待遇与退休待遇Р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的参保城乡居民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缴足规定年限后的参保职工,可享受退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Р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未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参保职工,需一次性或按月缴纳至规定年限后才能享受退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否则只能享受在职基本医疗保险待遇。Р(2)可享受待遇时间(储备期)Р连续参保并足额缴费的第3个月起,可按规定享受社区门诊、住院及特定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待遇。Р连续参保并足额缴费的第13个月起,可按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Р#《规定》调整了可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的时间,由原连续参保缴费满2年调整为满12个月。Р新生儿出生后7个月内完成参保,可从出生之日起享受相关待遇规定。Р举例:РA.张三于2014年1月开始在我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缴费,从2014年3月1日起可按规定享受社区门诊、住院及特定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从2015年1月1Р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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