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报告市政消火栓维护管理单位维修。对破坏、损害市政消火栓的行为,有权制止和检举。 Р 第三十一条(法律依据)对违反本办法情节较轻的,监督管理人员有权责令其当场或者限期改正。 Р 第三十二条(法律依据)对违反本办法行为的处罚,由城市综合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行政供水监察部门依据《XX县区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等有关办法进行处罚裁决。 Р 对构成治安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的办法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Р 第三十三条(法律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埋压、圈占、损坏或者擅自拆除市政消火栓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处以警告或者罚款,并责令其限期恢复原 РРР 8状或者赔偿损失。对逾期不恢复原状的,应当强制拆除或者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或单位承担,还应当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或者罚款。 Р 第三十四条(责任追究)在规划、设计、安装、维护、管理市政消火栓的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Р 第五章附则 Р 第三十五条(名词说明)港口道路。是指码头、港口内修建的道路以及为码头、港口的使用修建的由码头、港口管理单位管理的道路。 Р 高速公路及其配套道路。是指高速公路和为上下高速公路而修建的由高速公路管理单位管理的道路,包括收费站道路。 Р 桥梁及其配套道路。是指桥梁和为上下桥梁而修建的由桥梁管理单位管理的道路,包括收费站道路。 Р 市政景观水池:是指城镇内设置的带有观赏性质的水池。如:市政喷泉、养鱼池等。 Р 第三十六条(实施期限)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