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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金融法基本原理

上传者:相惜 |  格式:docx  |  页数:3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社会信用活动中所发生的金融关系和政府对金融机构、金融行为进行监管与调控所产生的金融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系统。简而言之,金融法是调整金融关系及其金融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系统。 РРР 对于金融法的性质和特征,经济法在本质上是属于经济法的范畴的。因此,他的性质与经济法有很大的相像性。主要缘由在于:第一、作为金融法调整对象的金融及金融关系具有剧烈的经济属性,是国家调控经济、监督市场过程中发生的核心经济关系;其次、金融法具有经济法法律部门的一般特征;第三、金融法确立国家调控和监管金融业的法律原则,金融主管机关据此依法调控金融业和监管金融市场,体现出金融法规范和约束政府权力的经济法性质的作用。与其他法部门相比,它有以下几个显著特征: Р 1、金融法有宏观调控性。它是以实现国家对金融业的调控和监管为目的的法。 Р 2、金融法以强制性规范为主。因金融法较多体现了国家对于金融活动的干预,所以必定存在着大量的强制性规范。 Р 3、金融法是公法和私法的融合。金融法调整金融调控和监管关系,其具有宏观调控性、以强制性规范为主的特点,确定了金融法的公法性;同时,金融法调整同等主体之间的金融交易关系,包含有大量的司法规则和制度,具有明显的私法性。 РРР 4、金融法是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统一。金融法主要规定金融主体的职责、权利和义务等实体法的内容,但也规定实现这些权利、义务的程序、步骤、方式等程序法内容。 Р 地位: Р 金融法的地位是指金融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位置,即它是否属于部门法,是属于哪一级部门法,以及它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等。金融法单独作为一门学科,是因为金融社会关系的独立特点、探讨的社会重要性和必要性的存在所要求的。从其调整对象上具有自身的特别性和独立性,具有自身相对独立的规律,因此,是独立的部门法。从金融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上也可以看出金融法的独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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