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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法律问题案例整理

上传者:梦&殇 |  格式:docx  |  页数:5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承担法律责任必须有一个前提,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Р责,行为并无不当”,即学校的安全保卫工作必须不存在任何过失,而且在事故发生后,学Р校必须及时采取积极的救护措施,只有在此前提下,学校对此类案件才可免责。Р案例十:Р据《宁波晚报》2004年11月26日报道:本市某区西岳小学在 2004年5月20日下午 全体教师参加培训学习,经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临时放假半天,于 5月19日向全体学 生告知,要求学生向全体家长转告。5月20日下午两位11岁学生与其他同学一起玩耍,又Р到江里去游泳,结果发生溺水悲剧。 两位学生的家长认为学校有过错应承担民事责任,把学Р校告上法庭。Р责任认定:法院认为,(1)尽管被临时安排在正常教学时间,但学校因教师培训, 经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是有权对教学、休息作出安排的。本案中两位学生已经具备一定 认知能力和行为能力,学校告知他们将放假决定转告自己父母,并无不当。/(2)依据《教育Р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学校与未成年学生之间的关系是一种教育、管理、 保护关系,而不是基于民事法律规定和血缘关系而形成的监护关系。//学校只有在实施教育教 学活动或组织校外活动过程中造成未成年学生人身伤害,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 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中发生未成年学生人身伤害的意外,才承担教育、管理、Р保护的民事责任。家长认为学校临时放假没通知到他们,,/ 就意味着对学生管理的职责没移交 给他们,混淆了学校的基本职责与父母监护责任这两种不同的关系。(3)学生父母作为监护Р人,平时应加强对孩子的安全教育,充分履行监护职责, 保护孩子的各种合法权益。案发当Р天孩子本因回家吃中饭, 可父母连孩子是否回家吃饭也采取放任态度,以致孩子脱离父母监 护,实施与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高危险的游泳活动,最终导致溺水身亡。孩子出意外,过РР 错在父母,学校不应负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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