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店应当独立承担其一切经营后果。加盟店如果出现经营不善、资不抵债甚至破产倒闭等经营后果,由加盟店自己承担。在破产倒闭的情况下,以加盟店自身的全部资产清偿其所欠债务,连锁公司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加盟连锁店突然神秘失踪,其违背协议私自组织货源所欠下的债务,连锁公司没有义务替加盟店“埋单”。对于加盟店拖欠连锁公司货款以及加盟店私自组织货源给连锁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连锁公司可以依据加盟连锁合同,由加盟店对连锁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但要注意区分连锁公司的直营店与加盟店,对于由连锁公司直接投资经营的直营店,连锁公司对其经营行为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责任。在实践中,对于加盟药店突然失踪,连锁公司不得不为加盟店欠下的巨额货款“埋单”的情况,我认为这是连锁公司与加盟店之间的关系模糊混乱造成的。明明是独立承担盈亏的加盟店,但办理的相关证照却使人误认为是直营店,出现这种情况,连锁公司是存在过错的,应当对不明真相的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这一问题可通过按照名实相符的原则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来解决。对于加盟店私自组织货源,甚至另起炉灶经营假冒伪劣药品给连锁公司造成的品牌损失,需要从两个方面来解决:一是连锁公司应当与加盟店签订一份权利义务明确的加盟连锁协议书,尤其要规定清楚监督检查条款和责任条款;二是依据双方签订的加盟连锁协议以及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加盟店的指导和管理,防患于未然。胡昌平:这一问题还是取决于加盟店是否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若具有独立主体资格,加盟店应当自己解决上述问题;若不具有独立主体资格,加盟店与连锁公司应按协议或相关约定解决。为进一步规范加盟店的经营行为,我建议连锁公司与加盟店双方:一是严格规范加盟店商事登记制度,在商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的登记上明确加盟店是否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二是规范加盟协议,对于违反协议一方,按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依法追究责任,以维护加盟双方正常的经济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