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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股权转让纠纷案

上传者:随心@流浪 |  格式:docx  |  页数:6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某增加的这一诉讼恳求先行判决。至于甲某关于支付股权转让款的诉讼恳求,待先行判决生效后视审查批准机关的审批结果再行处理。据此法院判决如下: 被告乙某、被告A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就原告甲某与乙某之间的股权转让事宜,至审批机关办理相关股权变更手续。   先行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一审判决生效。被告乙某和被告A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到审批机关申报了股权变更。审批机关也已经遵照申报,将A公司的投资者变更为乙某和案外人B公司。  先行判决执行完毕后,法院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股权转让款支付事宜再次开庭,经审理认为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那么》第八十四条规定:“债是遵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遵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3·13决议”是被告A公司的董事会为原告甲某与被告乙某之间的股权转让事宜达成的协议,各方当事人均应遵守。依据“3·13决议”,被告A公司愿以其全部的房屋抵顶被告乙某欠原告甲某的股权转让款,属于债的参加。A公司在本案中担当有限责任,即仅在用于抵债的房屋范围内担当债务清偿责任。关于作价抵债的房屋,被告A公司应当按约定的价格过户给原告甲某抵债。РРРРРРРРРРРРРР  综上,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乙某应予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甲某支付股权转让款40万美元或人民币331160元。   二、对于被告乙某在前款中的债务,被告A公司应以各方约定的财产为限担当连带清偿责任。详细履行方式为:被告A公司将上海市金沙江路房产过户给原告甲某,该房屋作价人民币421145元。   案件受理费由被告乙某负担。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没有上诉,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РРР本文来源:网络收集与整理,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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