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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被告人地位学理分析报告

上传者:随心@流浪 |  格式:docx  |  页数:3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缺少实现自己宏图伟志的物质基础。由于受到一些社会新思潮的影响,他认为在成为超人的过程中,杀一两个人可以实现自己,同时也能帮助更多的人获得幸福是可行的,尤其是要杀之人还是个卑鄙吝啬贪婪的小人。可当他真这样做了以后,尤其是还另外杀害了一个无辜善良的人时,深深的负罪感就在他心中扎下根。在无数次痛苦与徘徊的折磨下,他终于鼓起勇气自首了,最终走上了教式的救赎之路。有时,我们或许需要这样一种情怀: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固然是可耻可恨的,但是在某种意义上,这些被告人也是些受苦受难的人,他们需要的不仅仅是身体财产上的惩罚,他们更加需要的应该是怎样救赎的问题。三、经济学上的被告人地位现代司法成本与诉讼效率的考虑成为建构刑事诉讼程序时重要的参考性因素。美国刑事诉讼中的辩诉交易制度就是此种参考的最佳例证。在辩诉交易制度中,被告人的主体性地位的能动性发挥到了极致,通过有条件的有罪答辩,获致控辩双方双赢的局面,当然它的最终结果仍需得到中立法官的确认。辩诉交易制度似乎在某种程度冲击着我们的司法正义理念。但我们不能否认的是当今文化的差异性、价值的多元化正在不断地修正司法正义的内涵。社会正义的实现方式并不是简单划一的一声号令,而是兼容并蓄、丰富多彩的。РРРРР四、历史学背景下的被告人地位从历史发生学的角度来说,被告人的地位经历了从客体性地位到主体性地位的转变。在客体性地位的背景下,被告人仅被当作被诉对象,其诉讼的权利的缺乏也就可想而之了。到主体性地位的转变是被告人诉讼地位的质的改变,此时,被告人可以作为诉讼的主体进入诉讼程序,被告人应该享有作为主体所享有的积极的选择权利,当然,他也必须为这种选择负责,也包括消极的防御性权利,如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沉默权(米兰达法则)等。综上所云,刑事诉讼制度的构建需要顺应当前多元文化的社会背景,着重在其生成过程中加入人性的力量,这才是人类社会存续的应有之义。Р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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