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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被告人品格证据研究word论文

上传者:相惜 |  格式:docx  |  页数:65 |  大小:178KB

文档介绍
品格证据是否具有可采性关键在于是否具有相关性, 因为相关性是实质性和证明性的结合。他认为相关性的定义很难以界定, 用合众国波特·斯图尔特曾经对色情问题的观点就是:“我无法给它确定合适的定义,但是我相信自己看到它的时候可以认出他。”华尔兹认为相关性总是和某些肯定或者否定某些实质性问题相关,换句话说,所提出的证据是否对于事实的最后认定具有帮助?而且在华尔兹看来,相关性往往和间接证据相联系,被告人品格证据就属于典型的间接证据,因为那些直接证据肯定是具有相关性的。在那些最为频繁出现的相关性难题中,最多的就是品格证据,因为“那些证据形式可能的帮助性不及其潜在的不正当偏见重要”,1这是审判案件法官最头疼的。在对被告人品格证据适用的一般规则上,华尔兹是赞同美国《联邦证据规则》403 条的规定,即一般情况下排除被告人的品格或者一种特定品格的证据在证明这个人于特定环境下实施了与此行为相一致。Р在对被告人品格证据适用的规则上,华尔兹将被告人可以首先证明自己具有优良品格的证据称为“把某人的品格提交争论”。那么被告人已“打开了证据之门”。在被告人品格证据影响定罪方面,他认为作为一般的规则, 其他犯罪或者特定违法行为的证据不能被理解为确定某人品格的证据,而且这种确定的目的在于表明行为人过去的行为和这次行为一致,当然这不具有相关性。但是,华尔兹并不否认被告人其他的犯罪行为或恶行的证据可以为许多其他目的而被采纳。总的来说包括:阴谋、意图、动机、身份、并无过失或意外以及非正常情欲等。其中的阴谋是指被告人受控犯罪正是其阴谋的一部分,华尔兹明确指出更大阴谋的存在对于证明动机具有相关性,而它反过来又是证明所控犯罪的旁证。在被告人品格证据证明犯罪动机方面,有人认为犯罪动机无关紧要,但是从实践的角度出发,犯罪动机Р1 [美]乔恩·R.华尔兹.刑事证据大全,何家弘等.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3:265Р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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