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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新旧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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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本检验机构中从业。检验机构不得聘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从事食品检验工作的人员。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的人员数量应当不少于从事食品检验活动的人员总数的30%。第七条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使用正式聘用的检验人员,检验人员只能在一个食品检验机构中执业。食品检验机构不得聘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从事食品检验工作的人员。第十七条 从事食品检验活动的人员应当持证上岗。检验人员中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人员的比例应当不少于30%。将原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七条整合到第五章第六章环境和设施第六章环境和设施17第二十一条检验机构应当制定并实施有关实验室安全和保障人身安全的制度。检验机构应当具有与检验活动相适应的、便于使用的安全防护装备及设施,并定期检查其功能的有效性。新增,实验室安全18第二十二条开展动物实验活动的检验机构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七)开展动物功能性评价的检验机构,其动物实验室环境应当相对独立,并具备满足不同功能实验要求的实验空间和技术设备条件。新增,动物功能性评价的环境要求19第二十五条开展感官检验的检验机构应当按照食品标准及相关规定的要求设置必要的感官分析区域。新增,感官检验的环境要求20第二十六条开展人体功能性评价的检验机构应当具备相对独立的评测空间以及能够满足人体试食试验功能评价需要的设施条件。新增,人体功能性评价检测的环境要求第七章设备和标准物质第七章仪器设备和标准物质21第二十九条检验机构应当建立和保存对检验结果有影响的仪器设备的档案,包括操作规程、量值溯源的计划和证明、使用和维护维修记录等。新增,仪器设备档案第八章附则第八章附则22第三十条本认定条件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本认定条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23第二十八条 承担复检工作的食品检验机构的认定条件另行制定。删除注:内容变化不大或无变化的条款未列入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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