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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立资产剥离总结

上传者:似水流年 |  格式:docx  |  页数:4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有限公司”来长期经营酒店和写字楼租赁业务(也可设为:XX 酒店投资有限公司等);保留原“力高置业(江西)有限公司”继续经营住宅、SOHO、商铺的开发、销售业务。 РР Р РР 存续分立“力高实业(江西)有限公司”来持有“酒店及写字楼”的资产,其优缺点有以下几方面: Р 1、可保证项目开发完成后,公司自留资产的完整及独立性,有利于公司对后期“酒店及写字楼”资产的经营管理;旧公司可选择在项目开发结束后进行清算结束。 Р 2、新设公司在开发完成后,可改变企业的经营性质,成为非房地产开发企业,规避国家某些宏观调控政策的限制。 Р 3、新设公司若考虑在某个时点进行转让,则债权债务比较清晰,企业整体转让手续会相对简单,且税务政策对企业整体转让有着相应的优惠政策。 Р 4、新设公司在一定时点若出现亏损时,计划出售部分资产(如:若干年出售写字楼),所取得的转让收入可弥补企业经营的亏损(假设酒店经营出现亏损)。合法规避企业所得税税负。 Р 5、但企业存续分立的办理会额外增加一些办证费用,所花费的时间较长,需要协调的关系较多;若企业未实行分立,在房地产项目清算之前,该时间段的酒店经营亏损可进行弥补,一旦实施企业分立,则亏损无法弥补。 РР Р РР 综上所述:企业拿地初期,能较明确各地块的属性,可考虑在开发初期将地块分割开发;若在同一地块开发不同产品(含自留物业及可销售产品),则可选择企业分立来剥离资产。 Р (企业分立的政策依据、应提供材料、节省税费细节见如下说明,不同地区相关政策应咨询当地政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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