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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创新母基金管理办法

上传者:梦&殇 |  格式:docx  |  页数:33 |  大小:32KB

文档介绍
法完成注册登记手续。符合证监会颁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监会令105号)、《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等十部委令第39号)相关规定,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或各级创投备案管理部门完成备案手续;Р  2.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Р  3.至少3名从事3年以上投资基金相关经历的从业人员;Р  4.有完善的投资基金管理制度;Р  5.自身或持有30%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普通合伙人)有作为出资人参与设立并管理3只(含)以上完整基金周期的投资基金的经验或3个(含)以上项目成功退出案例(若申报天使类子基金,案例应为早期项目成功退出的案例;若申报创投类子基金,案例可为中后期项目成功退出的案例);РРРР— 10 —Р— 11 —РРР  6.最近三年以上保持良好的财务状况,没有受过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重大处罚的不良记录,严格按委托管理协议管理出资人资金。Р  (二)符合以下条件的境外机构:Р  1.经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机构批准从事股权投资管理业务,具备当地监管机构颁发的许可证件;Р  2.净资产不低于2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Р  3.经营管理境外投资基金,持续运营3年以上,有良好的投资业绩、健全的治理机构和完善的内控制度;Р  4.在国内最近三年未受到有关部门的重大处罚,无涉嫌违法的重大事项正在接受司法部门、监管机构的立案调查;在所在国家或地区未受到有关部门的重大处罚,无涉嫌违法的重大事项正在接受司法部门、监管机构的立案调查;Р  5.至少拥有1名具备5年以上和2名具备3年以上境外基金投资管理经验和相关专业资质的主要投资人员。Р  (三)国内外知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重点实验室等技术源头单位、国际知名技术转移机构以及经认定的市级以上孵化器等机构,可以其管理或关联的投资平台进行申报,或联合社会股权投资机构(创业投资机构)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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