Р第十七条 财务人员依日常的权限及常规工作内容自行使用财务专用章的无Р须经上述程序。Р第十八条 事务所员工必须严格依照本制度规定程序使用印章,未经本制度规Р定的程序,不得擅自使用。РР第四章 责任Р第十九条 事务所统一刻制和发放的印章,由事务所总经理办公室负责不定期地Р组织对其进行鉴定。印章使用和保管单位也应经常检查、核对用印情况。如印章Р失效、新增或变更,应及时通告,并须报有关部门备案。РР第二十条 事务所印章应妥善保管,严防被盗用、丢失。若一旦遗失,必须及Р时向印章管理部门负责人报告,同时采取紧急补救措施,以免造成损失。Р第二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形时,事务所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区分不同情Р况,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Р(一)未执行“审用分离、分散保管”制度的;Р(二)印章保管员未妥善保管印章,导致印章被盗用或丢失的;Р(三)签批人超越用印签批权限,越权签批的;Р(四)用印件未履行签批程序,印章保管人擅自用印的;Р(五)发现签批人越权签批,印章保管员仍然用印的;Р(六)发现签批人越权签批,印章保管员虽然拒绝用印但不及时向上级报告Р的;Р(七)未发现签批人越权签批,印章保管员用印的;Р(八)未妥善保管用印留存资料,导致资料灭失的;Р(九)其他违反本制度的行为。Р第二十二条 印章专管员印章持有情况纳入员工离职时移交工作的一部分。Р印章专管员离职时,须办理分管印章的移交手续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РРР第五章 附则Р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事务所总经办。Р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经事务所总经办审议批准后实施。Р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事务所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依法定程序修改后的《事务所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事务所章程》的规定执行,总经办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