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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章使用管理制度

上传者:梦&殇 |  格式:doc  |  页数:3 |  大小:31KB

文档介绍
涉及法律等重要事项需使用印章的,须依有关规定经事务所常年法律顾问审核同意后方可使用。第十七条财务人员依日常的权限及常规工作内容自行使用财务专用章的无须经上述程序。第十八条事务所员工必须严格依照本制度规定程序使用印章,未经本制度规定的程序,不得擅自使用。第四章责任第十九条事务所统一刻制和发放的印章,由事务所总经理办公室负责不定期地组织对其进行鉴定。印章使用和保管单位也应经常检查、核对用印情况。如印章失效、新增或变更,应及时通告,并须报有关部门备案。第二十条事务所印章应妥善保管,严防被盗用、丢失。若一旦遗失,必须及时向印章管理部门负责人报告,同时采取紧急补救措施,以免造成损失。第二十一条出现下列情形时,事务所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区分不同情况,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执行“审用分离、分散保管”制度的;(二)印章保管员未妥善保管印章,导致印章被盗用或丢失的;(三)签批人超越用印签批权限,越权签批的;(四)用印件未履行签批程序,印章保管人擅自用印的;(五)发现签批人越权签批,印章保管员仍然用印的;(六)发现签批人越权签批,印章保管员虽然拒绝用印但不及时向上级报告的;(七)未发现签批人越权签批,印章保管员用印的;(八)未妥善保管用印留存资料,导致资料灭失的;(九)其他违反本制度的行为。第二十二条印章专管员印章持有情况纳入员工离职时移交工作的一部分。印章专管员离职时,须办理分管印章的移交手续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解释权属于事务所总经办。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经事务所总经办审议批准后实施。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事务所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依法定程序修改后的《事务所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事务所章程》的规定执行,总经办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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