Р(3)财产全部权含有相对义务人不特定性Р(4)财产全部权含有强烈排她性Р(5)财产 全部权客体仅限于财物Р3.取得法人资格条件是什么? Р答: (1)依法成立(2)有必需财产或经费 (3)有自己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 负担民事责任Р五、 案例分析(12 分) 刘某因妻子有病急需用钱, 委托李某代其出卖在原籍三间房屋。 李某接收委托,将房屋卖给王某。王某和李某谈房价低于市场房价,李某明知价廉,但也 有意让王某占廉价,王某向李某表示,事成后愿赠李 500 元。李写信将出售房屋之事告诉刘 某。刘因为不知当地房价,又过于相信李,即复信同意,并委托李代理签定房屋买卖协议。 协议签定后,李将房款汇给刘。王某买房后,即申请拆除翻建。房屋拆除后,刘得悉王和李相互串通,压低房价,便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损失,表示房屋已经拆除就算卖了,但要王和李赔偿其损失。王称筹建房屋,现在没钱,李较富裕,刘即要求李某负责赔偿她全部损失。Р 问:李某代理出售房屋行为是否有效?为何?有何法律依据?刘某损失应由谁赔偿? 能否要求李某全部赔偿?为何?法律依据怎样? Р答:1.李某享受正当代理权,其行为将房屋出售给王某是行使代理权。Р2.李某在行使其权利时进行损害被代理人利益活动,该行为无效。Р3.因为代理是民事法律行为,必需含有民事法律行为要件,李某和王某串通,有意压价, 依据民法通则第 58 条要求: “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行为是无效民事行为。 ”所以, 李某所为是无效民事行为。Р4.刘某同意在房屋被拆后卖给王某,不是李某行为有效而是全部些人直接意思表示,刘有权 要求王某、李某赔偿损失。王某没钱。刘某要求李某负责赔偿全部损失正当。Р5.王某和李某共同造成刘某损失,刘有权向她们中任何一人主张全部权利。因为民法 通则第 66 条要求,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 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