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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形成性考核册

上传者:upcfxx |  格式:doc  |  页数:10 |  大小:28KB

文档介绍
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本案中,被告人李某被判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在缓刑考验期满后,又犯罪,被判有期徒刑三年,但他不构成累犯,因为缓刑是附条件的不执行刑罚,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了,而不是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因而不符合累犯的构成条件。Р 2.对李某第二次犯故意伤害罪和盗窃罪应当数罪并罚。按照刑法第69条对判决宣告前一人所犯数罪应当首先分别定罪量刑,然后根据数罪并罚的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Р第二题:Р案情Р肖某,男,36岁,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自2009年12月11日起计算)。2009年12月16日,肖某被送往某监狱服刑。Р2011年9月28日晚,肖某违规在监区小组厕所内洗澡,被同室罪犯温某告知值班警察,值班警察对肖某进行了批评教育并要求其写出检讨。肖某回到小组后与温某发生激烈争吵。10月2日,肖某趁人不备将一根铁制条形支架偷偷带回建仓。10月3日凌晨1时许,肖某趁温某熟睡之机,手持铁制支架猛击温某头部数下,经法医鉴定,温某的伤势未轻伤。检方对肖某的故意伤害行为提起公诉,经监狱所在第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肖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遂依法判处其两年有期徒刑(判决已生效)。Р问题:Р对于肖某的行为应当吐河认定和处理(处理原则)?为什么?Р答:涉及到数罪并罚的问题,按照刑法第69、70、71条之规定,如果在第一次犯罪的刑罚过程中又犯罪的要数罪并罚。但是肖某属于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而且还在缓刑期间,应当适用刑法第50条: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Р综上所述,肖某在死缓期间又故意犯罪的,应当数罪并罚,但是刑法对死缓罪犯有特殊规定,应当适用特殊规定,执行其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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