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2000年6月有犯故意伤害罪依法应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但其犯后罪时前罪的缓刑期仍未过,应依法撤销缓刑对前罪和后罪实行数罪并罚,不属于累犯。Р 2.对于李某的第二次故意伤害犯罪和盗窃犯罪应当适用限制加重原则,在两罪中最高刑罚以上总和刑期以下进行定罪量刑。Р Р 第二题:Р【案情】Р王某,男,26岁,无业。Р 王某从吴某家盗窃2000余元后乘火车逃跑。途中,因王某行迹异常,乘警李某遂依法对其进行审查,王某借口上厕所跳车逃跑。李某追下火车将王某抓住后,王某从腰间掏出弹簧刀对准李某的胸部连刺两刀,随后逃离。李某因为失血过多,在送往医院的过程中死亡。公安机关经全力追捕,于次日将王某抓捕归案。法院审理此案后,以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10年。Р【问题】Р1.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为什么?Р2.如果法院的判决有错误应当如何判决?Р答:1.法院的判决不正确.王某的行为应构成抢抢劫罪.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依据刑法典第269条,构成转化型抢劫罪必须具备三个条件:第一,行为人必须首先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犯罪行为;第二,行为人必须是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第三,行为人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目的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证据.Р王某在实施盗窃犯罪后乘火车逃跑,在途中被乘警李某发现并进行审查,王某在逃跑的过程中为了抗拒李某的抓捕对李某实施了暴力行为,并致使李某死亡.王某的主观故意并不在于伤害李某,而是在于急于逃脱而抗拒李某的抓捕,所以其行为符合转化型抢劫罪的特征,应定抢劫罪. Р2.法院应当根据刑法典第263条之规定,以王某犯抢劫罪判处其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因为刑法规定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属抢劫罪的加重处罚情节.Р Р内部资料,Р请勿外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