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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上传者:幸福人生 |  格式:doc  |  页数:24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风险,也在装运港从货物越过船舷时起,由卖方转移给买方。因此,买方投买保险,只保其应该负责的保险(即转移后的保险),而风险转移前(如从卖方仓库运往装运码头期间)发生的风险损失买方概不负责任,由买方向其投保的保险公司也当然概不负责任。也就是说在,在FOB合同下,虽然保险单上列有“仓至仓条款”但保险公司承担责任起讫不是“仓至仓”而是“船至仓”保险公司只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起至货物运到买方仓库止的风险损失,可见案例中提起的风险损失不在保险公司承保的保险范围内,保险公司对此不负保险责任。Р案例7 多证一单结汇争议案Р案情简介Р 1999年12月,某出口公司向同一客户、同一目的港出口三批货物并装用于一个20英尺货柜。这是根据上述客户在同一银行开出的3份信用证发货的。Р 按照常规,一份信用证必须提供一套单据。发货方要求船公司出具3份提单,但船公司不予办理,理由是整柜货物出具多份提单增加了船公司的风险,只能出具一份提单。询问议付行审单员,3份信用证能否共用一张单据结汇,银行审单员了解了3份信用证系同一申请人通过同一银行开具,提单上的装运人、收货人、通知人、货物描述均相同后答复,3份信用证可以共用一份提单结汇,结汇银行已经做过多次均无问题。出口公司随即安排出运,根据信用证A、B、C精心缮制了议付单据A、B、C,送议付行审单无任何不符点后即寄开证行议付。不久A单付款了,B、C单则收到了开证行的不符点电报,开证行称B、C单缺少了信用证要求的提单,拒绝付款。现实很残酷,买方通过开证行仅付了一份信用证项下的货款,却索走了可提取3份信用证下的提单。根据要求,议付行给开证行发出了加急电报称:一份提单系全部3份信用证共用,只有全部付款才能交付提单给申请人,但开证行回电明确,3份信用证必须提供3份提单,B、C单据缺少提单不能付款。虽然此时经与买方反复交涉,最终还是收回了货款,但引出的不符点问题却值得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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