况如实通知对方, 如以电报通知对方, 并在 15 天内以航空信提供事故的详尽情况和影响合同履行的程度的证明文件。在国际贸易中,当一方援引不可抗力条款要求免责时,必须向对方提交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作为发生不可抗力的证明。在国外,一般由当地的商会或合法的公证机构出具。在我国,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或其设在口岸的贸促分会出具。本案中的“太湖大米”、“在某仓库存放的江苏大米”的两份合同可以不可抗力为由向外商提出免责要求。买卖双方签订了一份 CIF 术语的合同。合同规定用不可撤销的信用证支付。信用证中的装运条件规定为:数量 700 箱, 1-7 月等量装运。卖方按信用证规定在 1-5 月每月装运了 100 箱,银行已分批议付了货款。对于第六批货物,原订于 6月 28 日装运,但由于台风影响, 该批货物延至 7月2 日装运。卖方凭 7月2 日的装运提单向银行要求议付货款时, 遭到拒绝。卖方又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再次议付也遭到拒绝。试问:(1) 银行有无拒绝付款的权利?为什么? (2) 卖方能否授引不可抗力为由要求银行议付货款?为什么? (3) 本案应当如何处理? 解答: 银行有拒绝付款的权利;卖方不能授引不可抗力为由要求银行议付货款;卖方此时可以提出修改合同和信用证。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信用证规定在指定时期内分期支款及/ 或装运, 其中任何一期未按期支款及/ 或装运, 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 则信用证对该期及以后各期均告失效。”如合同和信用证中明确规定了分批数量,例如“3—6 月分 4 批每月平均装运”, 以及类似的限批、限时、限量的条件,则卖方应严格履行约定的分批装运条款,只要其中任何一批没有按时、按量装运,则本批及以后各批均告失效。此外,银行对由于天灾、暴动、骚乱、战争或银行本身不能控制的任何其他原因、任何罢工或停工而使银行营业中断所产生的后果不承担责任或对其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