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部门委托,每三年对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进行一次考核。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考核合格后,方可依法对工程实施质量监督,并对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承担相应责任。第二十五条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负责对监督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和相关业务知识培训,适时组织开展继续教育培训。第二十六条监督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具有工程类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者工程类执业注册资格;(二)具有三年以上工程质量管理或者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经历;(三)熟悉并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四)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良好职业道德。监督人员根据基本条件和业务能力,经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考评,分别划分为一级、二级监督工程师(考评办法另行制定)。县(市、区)监督机构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工程类中级及以上职称,市、州监督机构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工程类高级以上职称。第二十七条监督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监督人员数量应满足质量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对一级监督工程师,房屋建筑工程的监督面积为30~40万平方米,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监督任务为8~10亿元;对二级监督工程师,房屋建筑工程的监督面积为10~20万平方米,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监督任务为3~5亿元。县(市、区)监督机构持证监督人员不少于6人。监督人员应占监督机构总人数的75%以上。监督人员结构合理、专业配套,其中安装专业监督人员与土建专业监督人员的比例不低于1:5。(二)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满足工程质量监督工作需要的仪器、设备和交通及通讯工具等;(三)有健全的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并有效运行,具备与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相适应的信息化条件。第二十八条监督机构可以聘请中级及以上职称的工程类专业技术人员协助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第二十九条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不按本办法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理;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