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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上传者:徐小白 |  格式:doc  |  页数:46 |  大小:389KB

文档介绍
复工通知书》(附件17)。Р第二十六条监督机构应当在收到建设单位的《工程竣工验收监督通知书》(附件18)后的7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对工程是否达到竣工验收条件进行监督核查,填写《工程竣工验收监督核查表》(附件19),并通知建设单位能否按期组织验收。Р监督机构监督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及时形成工程竣工验收监督记录(附件20)。Р第二十七条监督机构在监督工程竣工验收时,发现工程没有按照规定设置永久性质量责任标牌的,应当责令整改并重新组织验收。Р第二十八条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收到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附件21)。Р《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由负责该工程质量监督的监督人员编写,经本监督机构内所有参加过该工程现场监督检查的监督人员签认,监督机构主要负责人签发。Р第四章违规工程监督Р第二十九条主管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发现下列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违法违规情况之一的,除对相关工程质量责任主体依法实施处罚以外,还应当责令其委托未承担该工程检测业务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对违法违规工程的质量进行检测鉴定:Р1、未经监理单位验收签认,擅自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Р2、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使用前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Р3、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见证取样检测;Р4、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当通知监督机构而未通知;Р5、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Р第三十条违规工程检测的检测项目、检测参数和检测数量标准,由设区市主管部门制定。Р第三十一条违规工程的检测方案由受委托的检测单位编制,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实施。Р第三十二条检测鉴定结果为不符合设计要求时,主管部门应当责成有关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按规定进行整改。Р第五章监督档案Р第三十三条监督机构应当及时搜集、整理工程质量监督档案,并在《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签发后10个工作日内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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