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起按投资款金额每日千分之二向甲方支付滞纳金。第二十五条在投资期间,乙方的联系方式、单位地址变迁等发生变更,必须在变更三日书面通知甲方和托管银行。若乙方预留在甲方的联系方式、实际居住地、工作单位等发生变化导致无法与乙方取得联系,而乙方明知却不主动和甲方联系,也不按期支付相关款项,最终导致甲方催收的,上述行为每发生一次,乙方应向甲方支付10000元的催收工作费用。第二十六条在投资期间,乙方拒不履行合同约定相关义务,而导致甲方采取措施的,乙方应支付相关措施而支出的全部费用。第二十七条若因乙方无故推卸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导致合同无常履行,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在违约之日起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为甲方前期人力资源成本投入的总额,共计人民币15万元整,如果逾期支付,逾期之日起按赔付金额每日千分之二向甲方支付滞纳金。第二十八条乙方提前支付相关款项而导致合作提前终止的,除按照实际用款时间支付红利外,还应当向甲方再支付一个月的红利作为提前还款的违约金。第二十九条乙方董事会和全体股东必须按照确保甲方资金安全在先的原则,一致同意以公司名下(1)应收帐款,(2)100%股权,(3)项目资产(原有资产1500万元人民币,现增加投资约3000万,未来资产10亿元人民币)作为甲方资金安全保证出质抵押给甲方,并按合同相关约定签订《应收账款质押合同》、《股权出质合同》及《资金托管协议》。第六章项目资金使用计划管理第三十条根据工程预算部、规划部上报的资金使用计划,以及工程进度,编制公司的项目资金使用计划。第三十一条已正式批准执行的资金计划,在计划期原则上不予调整,如遇市场变化、政策调整、工程调整等客观因素导致资金计划发生变化,必须逐项审查,逐级上报审批。第三十二条项目资金使用计划表(五界谷旅游开发一期,见附表)第三十三条确保资金计划与项目建设进度两者之间的匹配和衔接,根据工程进度按月报批由投资方审批后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