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停发医疗补助费的证明,户口簿,在居住地区就近的军队医疗机构办理医疗包干证;家属临时来队期间,凭医疗包干证享受免费医疗;需要特殊医疗时,由军人或者职员所在单位和体系医院负责;驻地附近无军队医疗机构或者本人不愿办理医疗包干的,按有关规定发给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军士长、专业军士医疗补助费。(四)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四)项规定的人员,凭女军人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干部部门和财务部门停发医疗补助费的证明,可以在居住地区就近的军队医疗机构办理医疗包干证;需要特殊医疗时,由女军人所在单位和体系医院负责。(五)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人员,在配偶所在单位办理医疗包干证,由本人将在地方的全年标准医疗经费转交给军队,其中三分之一留配偶所在基层医疗机构,三分之二交体系医院。(六)除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人员外,办理医疗包干者,分别按现役军官、文职干部、职员和正式工人全年卫生事业费基本标准的二分之一缴纳费用,费用交办理医疗包干闻证的基层医疗机构;(七)已调到军队其他单位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军士长、专业军士、职员和正式工人,其随军家属因正当理由未随迁,符合免费医疗或者医疗包干条件的,可以继续在原单位办理免费医疗或者医疗包干。第二十九条下列免费医疗证或者医疗包干证,使用到期满为止。(一)已办理转业、复员手续的军员、文职干部、军士长、专业军士和调地方工作的职员、正式工人、其家属已经办理的免费医疗证或者医疗包干证。(二)已移交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职员和工人,其家属已经办理的免费医疗证或者医疗包干证。第六章医疗用药围及费用管理第三十条军队人员的公费医疗用药围,按照国家卫生部和财政部规定的《公费医疗用药报销围(试行)》(以下简称《用药围》)执行。第三十一条医疗机构对享受免费医疗、医疗包干的人员所确需的《用药围》的药品和自制制剂,不得收费;对《用药围》的药品,严禁只开方不给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