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行逐个谈话),相互沟通与交流,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帮助医务人员提高质量意识,规范诊疗行为。Р 第三条诫勉谈话由医务科组织实施,诫勉谈话应当一人一事一诫勉。诫勉谈话以个别进行为主,对普遍性问题也可采取会议诫勉谈话或集体诫勉谈话。Р第四条诫勉谈话应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本着公平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本着教育为主的方针,真诚客观地进行诫勉谈话。Р第六条诫勉谈话以事件发生后一周内完成,同时通知被谈话对象所在科室负责人。Р 第七条谈话对象接到诫勉谈话通知后,应当按照规定和要求接受诫勉谈话,不得借故拖延;接受诫勉谈话时,应当如实陈述事情经过,不得捏造或隐瞒事实真相。Р 第八条医务部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开展诫勉谈话工作: Р (一)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及讨论分析,对医疗质量安全事件进行归因分析,提出医疗质量安全管理改进建议,做好诫勉谈话计划安排; Р (二)参与诫勉谈话的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做好谈话记录,做好谈话记录,并由谈话对象签字。谈话资料应存档保管。Р第九条诫勉谈话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Р(一)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指出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严重性和危害性; Р(二)听取谈话对象对有关问题的解释说明、已经采取的整改措施及其效果; Р(三)对进一步加强医疗质量、提升服务水平提出具体要求,明确整改期限。Р 第十条诫勉谈话结束后,谈话对象应当立即改进自己的工作,避免今后出现相同的错误,医务部应该对其工作进行动态观察,如果谈话对象引不起足够的重视,年内第二次以相同情形被投诉则给予扣罚一月绩效并进行通报批评,年内三次及以上被以相同原因则给予停岗检查等处理。Р库车县人民医院Р医师诫勉谈话登记表(医务部用表)Р 编号: 年号Р谈话Р对象Р姓名Р科室及职称Р存在的主要问题Р谈Р话Р人Р姓名Р单位职务Р谈话时间Р谈话地点Р谈话记录:Р谈话人签名: 谈话对象签名:Р结论意见Р Р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