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预览

银行系统论文:监事会在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中的地位与完善

上传者:梦溪 |  格式:doc  |  页数:19 |  大小:86KB

文档介绍
划经济体制的影响也十分明显。体制的缺陷成为了阻碍我国完善包括监事会制度在内的法人治理结构的最基本因素。三、完善农村信用社监事会制度的思考《国务院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指出:农村信用社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进一步健全法人治理结构,明确职责分工,形成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制衡的治理结构。农村信用社正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建立健全社员(股东)(股东)代表大会,理(董)事会,经营管理层,监事会各司其职的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结构,农村信用社监事制度逐步建立和完善。(-)进一步改革管理体制,明晰产权关系强化农村信用社内部监督机制,制约和规范外部管理和监督的运作从法律上来看,所有者的界定原则是“谁投资谁所有”,农村信用社是由社员(股东)入股成立的,农村信用社所有权就理应属于入股社员(股东)所有。但法律界定的清晰并不意味着实际情况也是明晰的。事实上,我国农村信用社的产权仍显模糊,表现为:一是从农村信用社产权风险承担看,社员(股东)不仅出资额小,无力承担农村信用社的经营风险,在实际操作中出资人实际变成了债权人,出资人所有权实际虚置。二是在“二级”体制下,县联社是以基层信用社作为投资人组建起来的,基层信用社是县级联社的社员(股东)单位,而联社确控制着基层信用社的法人产权,是一利典型的“外部人控制”的现象。因此,要在明晰农村信用社现有产权归宿的基础上,进一步增资扩股,充实资本,使之真正具备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建立健全社员(股东)代表大会、理(董)事会和监事会,高度明确各自的权利和责任,使之组织机构齐全,职责履行充分;制定有利于民主决策和经营管理等科学决策体系、经营管理体系和监控体系,使之民主管理制度完善和监督制约机制健全。依照市场经济的要求,以及国外监督机制的先进经验,强化公司内部监督机制,制约和规范外部监督机制,作为监事会法律制度建设的着力点,是完善我国农村信用社监事会制度的必然选择。

收藏

分享

举报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