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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辞证据的审查与运用

上传者:苏堤漫步 |  格式:doc  |  页数:12 |  大小:38KB

文档介绍
伤害行为,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被害人和目击证人应是毫无利害关系的人,假若彼此有亲戚关系,还需要其他证据加以补强。若是盗窃案,则需要三个以上的证据指控被告人的犯罪,包括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如失主的陈述,被盗的赃物及作案现场被告留下的指纹,失主的陈述是直接言词证据,赃物是间接物证,指纹是直接物证,三者形成证据琐琏,假若只有失主的陈述和被查获的赃物,证据就不是闭合的,而存在其他可能。(二)如何认定口供的作用只有被告口供而无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我国刑事诉讼原则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但实务中要重视口供,因为口供在不同的案件中分别可以起到辅助、对称、主要证据作用。首先,口供虽然不是证言,但比证言所反映情况更直接,更全面,即使有的案件,不依赖口供,也能定案,口供依然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因为口供反映那些在犯罪案件中只有犯罪分子自己清楚而别人无法获知的细节,所以这时口供起到核实案件事实,反映犯罪分子认罪态度的辅助功能,使案件情况更为完整,更符合事实。其次,在有罪证据薄弱的情况下,口供的重要性就大为增强,有助于判明案件的性质,分清被告人主观上的罪过,并确定罪责的轻重。如贿赂案件,没有受贿人口供,就无法定案。因此,对于多次讯问,只要排除刑讯逼供的可能,被告人在正常状态下,连续三次对同一犯罪事实作出肯定的供述,就可以认定;但如果犯罪事实比较多,如盗窃或受贿次数较多,每次金额又比较大,就需要增加讯问次数。因为次数过少,难以避免被告人张冠李戴,记忆出错。这时口供与有罪证据就是对称功能。再次,对有的团伙犯罪案件,直接证据较少,更多的要依赖被告人口供,这时口供就起了主要证据功能。当数个共犯被告人,在充分保障其诉讼权利的前提下,没有串供、诱供、逼供的情况,如他们供述的主要内容一致,就应对案件事实予以认定。因为如果共犯被告人没有共同实施过某行为,就不可能出现供述此行为主要内容一致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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