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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讯问中精确语言与模糊语言的运用

上传者:似水流年 |  格式:doc  |  页数:14 |  大小:40KB

文档介绍
问终结对有罪、无罪、犯罪事实的判断是绝对的,其表达不能模棱两可、含混不清。这一区别,就不会把模糊语言的讯问这一审讯手段和审讯的目的等同起来。模糊语言在讯问中得以运用的关键问题在于侦查讯问人员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的认定,并非一开始就是十分明确的,而是一个从模糊认识到逐渐清晰认识的发展过程。侦查讯问人员在核实犯罪事实的过程中,认识和判断犯罪情节所用的模糊语言,其概念往往不是绝对地肯定和否定,而其实是蕴意丰富,有弦外之音特殊效果。模糊语言这种性质功能,对查明案情、证实犯罪是从不清楚到清楚,从部分到全部,达到必然确定或否定,这就是模糊语言在讯问中得以运用的科学根据。Р 模糊语言审讯一般适用以下几种情况: Р (一)深挖余罪时Р 侦查讯问人员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工作进行到一定程度时,侦查讯问人员掌握犯罪嫌疑人犯罪证据事实都已做出交代,那么,犯罪嫌疑人还有没有未交代的罪行呢?对此,侦查讯问人员是难以确定的。在这种情况下,就不宜使用精确语言。如侦查讯问人员可以这样发问:“据我们所掌握的情况,你还有事儿没有交代。现在给你一个坦白机会,把那事儿交代清楚,为你从轻处理创造条件。”这里,“那事儿”就是模糊语词。又如抓获一个现行重大犯罪嫌疑人,是初犯还是惯犯呢?是隐瞒了盗窃罪还是抢劫罪?本身就具有某种模糊性,因而不能对犯罪嫌疑人得出精确的结论。当犯罪嫌疑人表示愿意交代时,侦查讯问人员说:“你打算从哪里开始交代呢?”就有很大的灵活性。可让犯罪嫌疑人理解为罪行全部被我掌握,也可理解为以时间顺序或案件从大到小开始交代。(二)犯罪情节不清时Р 当追问犯罪嫌疑人某一犯罪情节、作案手段时,由于侦查讯问人员没有掌握证据,对情况还不了解,讯问时为了不暴露我们对案件关键情节的重视,不引起犯罪嫌疑人的担忧、恐惧,就应使用模糊性语言讯问。如伤害案犯罪嫌疑人徐某,在受审时,侦查讯问人员问及到徐某是如何动刀刺伤被害人时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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