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调解协议强制执行效力,改革农村人民调解纠纷解决结果的法律效力模式,提升英纠纷解决的法律效力地位。人民调解纠纷解决机制在现时社会Z所以很少被纠纷当事人所利用,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即是通过人民调解形成的纠纷解决结果,或者说纠纷当事人经人民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不仅还没有在立法上作出明确规定,而II其法律效力相对于其他纠纷解决机制产生的结果较弱。为强化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出台了《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司法解释,将经人民调解达成的协议的法律性质确定为民事合同性质,从而将人民调解协议直接作为民事诉讼的审理対象,适用合同法的规范进行调整。这一举措,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地位,但山于人民调解协议的达成,往往是以纠纷当事人一方对自L1实体权利的处分为基础的,在某些场合也存在一方当事人超额承担法律义务的可能性,也就是说人民调解协议的内容可能存在不公平其至显失公平情形,为一方当事人反悔和不履行人民调解协议制造了可寻的法律借口。为了鼓励、吸引纠纷当事人利用人民调解解决纠纷,提升人民调解纠纷解决的法律地位,促进人民调解纠纷解决社会功能充分发挥,就必须从立法上赋予人民调解协议更为强大的法律效力,其核心问题就是规定人民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但必须在明确规定人民调解协议的生效要件的基础上,确立其获得强制执行效力的法定程序条件。人民调解制度在我国历经了半个多世纪,其在解决社会纷争特别是广大农村的民间纠纷,调整和维系农村社会稳定有序发展方面的历史作用,可谓功不可没。但是,当农村社会现状随着社会黑休的逐步转型,已经发生深刻变化时,传统的人民调解制度也要随之改革,以便在新的形势下,最大可能地展现英在解决纷争方面的制度功能和社会功效,增强人民调解制度的生机与活力,使Z真正成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农村和谐社会的“第i道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