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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夫妻一方为债务人案件...

上传者:你的雨天 |  格式:doc  |  页数:6 |  大小:37KB

文档介绍
构可按本解答第二条确定的标准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异议人或者申请执行人不服裁定的,可依法提起案外人或者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六、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审理期间,执行机构可否对夫妻另一方的财产采取处分性执行措施?答:该夫妻另一方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是为了阻却执行程序进行,且执行程序中对债务性质的判断主要是依据表面的证据,可能与审判部门经过实体审理后作出的判断不一致,故此类案件在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审理期间,一般情况下不宜对相应财产采取处分性措施,执行机构应当根据判决的结果再行执行。但申请执行人提供足额有效担保并要求继续执行的,执行机构可采取处分性措施。七、经判断为夫妻个人债务的案件,需要执行被执行人在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份额,或者登记在夫妻另一方名下的共同财产,应当如何执行?夫妻另一方提出异议,如何救济?答:经判断为夫妻个人债务的案件,应当执行属于被执行人所有或者其个人名下的财产。被执行人所有或者其个人名下的财产不足清偿的,可执行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一半份额。如登记在夫妻另一方名下的财产系共同财产的,也可执行。执行机构可直接对上述共同财产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夫妻另一方对被执行人个人名下的财产主张权利,或者对登记在其名下的财产是否系共同财产或者财产份额提出异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办理。夫妻另一方就财产份额提出异议,或者对被执行人个人名下的财产主张权利,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审理期间不停止执行。八、债务性质经判断为夫妻共同债务,但被执行人已离婚,申请执行人要求执行原夫妻另一方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或者其个人财产,应当如何处理?答:可以裁定执行原夫妻另一方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或者其个人财产,而无需追加其为被执行人。原夫妻另一方对执行其财产不服而提出的异议,属于案外人异议,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处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2014年2月27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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