割Р《婚姻法》解释二规定“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因此对于股票投资的分割应遵循“三个确定”来进行Р1、确定将要分割的股票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般认为只要股票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在夫妻离婚时,股票就应当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但如果夫妻一方或各方的股票是婚前已投资获得或在婚后各自以婚前的财产投资获得的,则应当认定是夫妻个人的财产,不能分割。另外,如果夫妻双方就股票有合法约定的话,应按双方约定处理。? 2、确定股票的性质,是否可以转让。对于内部职工股,由于其是限制流通的股票,不得在社会上转让或交易,因此,这类股票不得分割给另一方所有,只能由企业内部职工一方所有。又根据《公司法》142条中关于发起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转让的限制,对这类股份原则上也只能分割给在公司作为发起人或者担任职务的一方所有。? 3、确定将要分割的股票的股价。对于在股市上参加交易的股票,应当以判决生效当天的股市收盘价格来确定股票的价格。Р对于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Р1、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2、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