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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夫妻共同债务认定

上传者:非学无以广才 |  格式:doc  |  页数:9 |  大小:66KB

文档介绍
研究》,载于《西南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 年6月,第 10卷,第 3期。 5、马原:《新婚姻法条文释义》,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2 年版,第 309 页。 6、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出版, 1980 年修订第 2版,第 9页。 7、巫昌祯:《关注婚姻家庭新动向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代序),载于龙翼飞、夏吟兰主编:《和谐社会中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重构——纪念<婚姻法>修订五周年》,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7 年版,第 1页。 8、江平主编:《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7 年版,第 746 页。 9、1950 年《婚姻法》第24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担的债务,以共同生活时所得财产偿还;如无共同生活时所得财产或共同生活时所得财产不足清偿时, 由男方清偿。男女一方单独所负的债务,由本人偿还”。 10、1980 年《婚姻法》第 32 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如该项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男女一方单独所负债务,由本人偿还”。 11、2001 年《婚姻法》第 41 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 由人民法院判决”。 12、该案例来源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人民法院(2011 )伊民初字第 256 号民事判决书(其中当事人名字均系化名) 13、该案例来源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人民法院( 2010 )伊民初字第 363 号民事判决书(其中当事人名字均系化名) 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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