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2015年8月3日在石景山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书》内容为位于北京石景山区XXXX楼X号楼X层X单元XXX号房产归女方宋某所有。宋某向石景山区人民法院起诉,提出张某配合其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等诉讼请求,2015年12月30日,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石民初字第9855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确认石景山区XXXX楼X号楼X层X单元XXX号房产归宋某所有,张某负有协助宋某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等手续的义务。齐玮自2006年7月起在北京市方正公证处从事公证工作,2009年取得公证员执业证。以上事实有调查笔录、公证卷宗、补正公证书、公证员执业证复印件等相关材料在案为证。本机关认为,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公证员齐玮在办理上述公证过程中,未能审查出伪造的离婚协议,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不得抵押,《借款合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中的抵押担保条款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公证员齐玮为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三条第(五)项有关公证员不得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办理公证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应予处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2018年1月3日经本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研究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给予齐玮警告并处一万元罚款、停止执业十二个月的行政处罚。被处罚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现金方式就近到银行缴纳罚款;如在银行开设账户,也可以转账方式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提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市司法局2018年1月5日